胡庆生、李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于2016年3月17日下发了《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11号)文件。
遵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分四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要求:一是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当起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除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四是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不按照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或者不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规处理。
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将严格按照《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特此函复。如有不同意见,请与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朱雁飞
联系电话:2926042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