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镇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按照“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镇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镇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镇政府批转镇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
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镇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 镇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五条 镇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