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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港口土地使用税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4-05 11:12   来源:政府办公室

李树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港口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始终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土地税务减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第1条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港口企业可按照以上两条政策规定,选择其中一条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先征后返方式征税”的建议,因国家及省暂未出台相关政策,目前还不能实施。

特此函复。如有不同意见,请与黑龙江省同江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454—2924937




同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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