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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021年第1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1 19:11   来源:通知公告

第15号公告

(2021年1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4号)要求,公布同江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

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风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离开同江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有关人员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防控要求将根据政策适时调整。如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同江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2月21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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