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安委成员单位:
为了加强居(村)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居(村)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三、居(村)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栏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四、居(村)民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居民住宅区室内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电瓶)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应设置断电、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五、不得在居(村)民住宅楼内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六、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居(村)民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九、居(村)民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者其它有效途径进行举报。
本公告发布后,各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