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凤香(闫建国)继承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3 16:05
来源:自然资源局
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闫建国的不动产位于华夏综合楼020401,产权证号:2009001435号。 被继承人闫建国的不动产位于华夏综合楼020501,产权证号:2008001332号. 被继承人闫建国的不动产位于华夏综合楼020502,产权证号:2008001331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配偶时凤香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