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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敏继承
发布时间:2025-03-13 15:49   来源:自然资源局

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姜永德的不动产位于同江镇新乐村,产权证号:03040033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女儿姜敏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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