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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孙玉森的不动产位于上善俪景4号楼010402,产权证号:黑2021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624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配偶李玲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3月14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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