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城要闻 > 部门动态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草原禁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4 11:01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市山、水、林、田、湖、草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7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10条和《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政办规〔2020〕5号)通知,特公告如下:

一、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草原全部实行禁牧。

二、实行禁牧的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设立禁牧标志。

三、广大养畜户要充分认识草原禁牧的重大意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关于草原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支持草原禁牧工作。

四、凡发现在禁牧草原上放牧者应责令其停止放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44条规定,对其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一头牛、马、驴、骡为五个羊单位,十只鹅为一个羊单位)的罚款。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恶意破坏禁牧生产秩序的行为由市公安局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网站标识码:2308810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