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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备注
1
阳光佳苑C栋综合楼000139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6月03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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