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推动同江市外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充分发挥同江口岸优势,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同江市依法经营,有跨境电商(监管代码9610、9710、9810、1210等)交易实绩并纳入本市统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平台内卖家、独立站运营者等)、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物流、仓储、支付、外贸综合服务、营销推广等)、跨境电商孵化中心、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企业。
第三条【支持原则】遵循“公开透明、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或本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主体培育与转型支持
第四条【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生产型、贸易型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商拓展业务。对首次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且产生实绩的企业,按其首年入驻平台费和首年平台宣传推广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新企业落地发展】
鼓励新设立跨境电商企业。对新注册成立,并在成立后一年内跨境电商实绩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开业奖励。
第六条【综合服务商培育】
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商(提供注册、报关报检、物流、结汇、退税等“一站式”服务或关键环节专业服务)发展。对稳定运营1年以上,服务有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的服务商,一次性给与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基础设施与载体建设
第七条【境内仓储中心建设】
支持建设高标准跨境电商仓储设施。对自建或改造升级、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自用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已建成并稳定运营满1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设补助。
第八条【海外仓布局拓展】
鼓励企业在境外建设或租赁海外仓。对获得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公共海外仓,按照认定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海外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3年。对租赁公共海外仓,服务自身跨境电商业务且年发货量达到5万单的企业,给予认定年度实际发生租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经营场所租金优惠】
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初期运营成本。对租赁本市范围内场地用于开展跨境电商核心业务(运营、仓储、展示等)的企业,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4-5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含水电补贴,需提供正规票据和租赁合同)。
第十条【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提升同江口岸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能力。对已投入运营、年度服务企业完成跨境电商模式(9610、9710、9810、1210)货运量2000吨(含)或50万单(含)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建设奖励。
第十一条【孵化中心建设】
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孵化集群。对年度成功孵化的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跨境贸易收付汇金额合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孵化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运营奖励。
第四章 业务拓展与模式创新
第十二条【跨境物流通道建设】
支持利用同江口岸开展跨境电商物流。对承运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出口货物的物流企业,经由同江口岸承运货值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跨境运输费用的1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支持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引进和培育卖家。对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B2B、B2C),平台年度新增入驻有本地跨境电商实绩的卖家,按照每新增入住5个卖家给予平台7.5万元的招商激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75万元。
第十四条【独立站与品牌出海】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渠道和品牌。独立站:对企业自建独立站并运营满1年,年度通过该独立站产生跨境电商实绩且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网站建设、运维及海外服务器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品牌推广:对企业在境外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渠道开展自有品牌(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全球推广,且年度推广费用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推广费用的4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参加国内外展会】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国内外展会,鼓励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交通费、住宿费、场地费,按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企业参加展会、举办推介活动前,需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备,经同意后,可给予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与审核】
本措施各项奖励与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向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
市商务和口岸局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申报指南及所需材料清单由市商务和口岸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与责任】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承诺相关业务数据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后续绩效评估。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本市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数据认定】
本措施涉及的跨境电商交易额、收付汇金额、查验量、货运量等数据,以海关统计或企业提供的海关报关单、缴款书等法定凭证为准。涉及第三方数据的,需提供平台或服务商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第十九条【解释权与有效期】 本措施由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