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洪德继承公告二
发布时间:2025-09-02 09:06
来源:自然资源局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隋明发的不动产位于同江市东区幸福路慧福小镇2号楼020301,产权证号:黑(2019)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703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隋洪德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