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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继承
发布时间:2025-11-04 11:16
来源:自然资源局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甲君的不动产位于向阳镇向阳村,产权证号:同房权证向阳乡字第20020428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张建国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