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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供暖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0 16:4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长供暖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建议的答复
李恩国、申伽奇、魏晓鹏、葛红伟、李冬梅、孙君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长供暖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同价复字〔2008〕17号文件规定,我市供热期限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5日。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的要求,我局每年都积极与供热公司协调,根据天气状况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以保证市民正常生活。
特此函复。如有不同意见,请与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联 系 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08119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