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开征集《同江市抗旱应急预案》,共征集意见建议0条。
现将征集结果公示如下:
付已经印发的正式文件(可公开的)
同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同江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佳木斯市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同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驻同部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佳木斯同江海事处、同江水文中心站、同江火车站、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公司、驻同部队、市武警中队、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繁荣街道、兴华街道和十乡镇等部门和单位。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防指统一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市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指、佳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同江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市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市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负责市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人武部部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调度全市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调度全市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抗旱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市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负责抗旱救灾粮食的调拨及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用水困难问题。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市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运,保证及时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管理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旱救灾公路、水路运输紧急必要的运力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抗旱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内。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同江水文中心站:负责水文监测预测预报工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供水情、汛情等信息。
佳木斯同江海事处:根据旱情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同江市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同江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同江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抗旱救灾工作。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分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同江火车站: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力量: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防办备案。
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抗旱工作,提出全市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相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干旱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信息
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堤坝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市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市水务局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干旱灾害预警
市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组织气象、水文等部门及时收集、报告干旱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干旱灾害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干旱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对干旱灾害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强度以及发展趋势。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干旱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抗旱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干旱灾害信息,宣传抗旱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5)组织抗旱应急队伍、负有抗旱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抗旱工作的准备。
(6)调集抗旱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引水、蓄水、提水工程和重要抗旱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8)成立抗旱专门工作组。根据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选择的成立以下工作组:宣传信息组、技术指导组、打井队伍调度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救灾安置组、物价控制组、监察督办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城市抗旱组。
(9)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3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
进入旱期,市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市防指负责辖区内水工程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指直接调度。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指报告情况。
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长(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4.3抗旱IV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乡镇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5%,且有继续加重趋势。
4.3.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办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办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4 抗旱III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及以上乡镇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5%,且旱情有继续加重趋势。
4.4.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副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办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长及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 抗旱II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同江市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5.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市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市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市防指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抗旱I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全市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6.2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长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委、市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市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防指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市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乡镇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市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市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申请调水措施
当发生较大旱情时,市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水申请,由上级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下泄流量,缓解下游沿岸的旱情。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信息发布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市水务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应急的处置,在紧急抗旱期,事发地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救灾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视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长(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
7.2应急救援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统一调度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相关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防指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市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4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抗旱工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市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2预案更新
市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乡镇、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旱区防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